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91號
原 告 廖惠瑜
訴訟代理人 林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昊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追加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9,935元,扣除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300,000元後,其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9,9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75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