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419號
TPEV,110,北簡,2419,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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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鴻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育林為被告鴻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鴻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 年4月12日變更為吳育林,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自應由吳育林為承受之聲明。然吳育林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 ,原告微光空間有限公司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吳育林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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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空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