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483號
原 告 開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瑞榮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周瑞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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