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2870號
TPEV,110,北簡,12870,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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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原 告 袁采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沛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 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雖記載 被告何沛璇擅自以改作之方法,將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8日 原告個人網誌與Medium平台發表之「令數位游牧者趨之若鶩 的歐洲首都-里斯本13大拉力」,改作成「想要邊浪跡天涯 邊工作嗎?葡萄牙首都這群斜槓遠距工作者,讓全世界都變 成你的辦公室」,並經由被告國風傳媒有限公司之平台發布 等語,惟並未具體敘明被告何沛璇係將原告前揭文章之何內 容改作成其前揭文章之何內容,是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 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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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