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93號
原 告 李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傑、陳宇元、吳青蓉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
110年8月3日提出書狀追加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