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058號
TPEV,110,北簡,1058,2021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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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吉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生華





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
文聞律師
複 代理人 殷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10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並皆由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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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