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崇德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1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