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2713號
TPEV,110,北小,2713,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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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left;word-break:break-word;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left;word-break:break-word;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張濬煬 (未到)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9 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法官朗讀主文: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823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823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駕駛AGJ9961 號車在基隆高架15 3 燈桿前過失自後撞及原告保戶BAW9886 號車,經原告理賠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估價單、發票等,並經調閱交通事故現 場圖、調查紀錄表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除零件應折舊為新台 幣3,745 元外,加計工資新台幣15,078元,應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並駁回未折舊部分之請求。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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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