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110號
TPEV,110,北小,1110,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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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劉書榕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 告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張家毓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 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李子斌原為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文創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5日死亡,原 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復經本院裁定選任張家毓為 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惟被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 職權以裁定命張家毓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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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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