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0年度,2193號
TPEV,110,北司補,2193,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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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借
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6,303元(1,67 6,425+10,579,878=12,256,303),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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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