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盧澤松
謝雅閑
被 告 周學銘
周學勇
黃英華
黃英鳳
高梨麗香(黃麗香)
黃英滿
黃玉燦
兼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被 告 周月春
周罔市
黃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0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