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94號
原 告 李善篤
李善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詠劭
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七號返還借款訴訟經第一 審判決並上訴後,業已於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作成和解筆 錄而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九十五號和解 筆錄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