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148號
TCEV,110,中補,2148,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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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曾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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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