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宥騰即鄭敬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4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