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江明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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