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099號
TCEV,110,中補,2099,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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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江明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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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