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080號
TCEV,110,中補,2080,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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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黃煜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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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