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張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道雄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