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溫郁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桂滿、王紹
宇、王韻雯等人(均為王國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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