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948號
TCEV,110,中補,1948,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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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溫郁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桂滿王紹
  宇、王韻雯等人(均為王國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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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