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蕭正文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