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923號
TCEV,110,中補,1923,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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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蕭正文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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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