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陳秋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萬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