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370號
TCEV,110,中簡,1370,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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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   告 飛比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蔡季■c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2250元 。嗣減縮及擴張如後開聲明所示(見中簡卷第91、11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飛比特有限公司(下稱飛比特公司)以被告 蔡季■c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與原告簽訂租賃 契約書,約定租賃數位影印機1台「機型:KONICA MINOLTA C220、機號:AOED00000000G」。租期自107年6月20日至110 年5月20日計36月,每月租金5250 元,按月20日給付,無押 租金。被告自108年2月20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積欠28期 租金合計14萬7000元。依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承租人若遲 延履行本契約之金錢債務時,應對出租人支付自原應付款日 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期間以年利率18% 計算之延遲利息」 。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 金14萬7000元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略以:該 租賃設備於109年4月間因影印卡紙問題,有通知維修人員,



但均未到府維修,導致影印機擱置未使用,原告主張被告應 清償14萬7000元,因與被告實際使用的數量與設備狀況有落 差,每月影印數量與租額不成比例,此項債務尚有爭執,為 此聲明異議云云,嗣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 租金核銷明細附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1-15、33 頁),核與 所述情節相符。被告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前 詞置辯。然查,系爭租賃契約第6 條約定「於租用期間內, 承租人應自行另與供應商簽訂維護、保養合約,由供應商提 供調整、檢查等維修保養服務,維修保養等概與出租人無涉 ,承租人不得以可歸責於供應商或標的物之規格、性能等之 任何事由,而向出租人主張遲延支付租金、拒付租金或減少 租金,承租人仍需依約按期給付租金。」,依此約定,原告 不負租賃期間租賃物保持用益義務,被告不得以租賃物性能 及使用問題主張拒付租金,是被告前揭抗辯並無理由,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租金14萬7000元,應屬有理。系爭租 賃契約第12條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本契約之金錢債務時 ,應對出租人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期間 以年利率18% 計算之延遲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租金最 末期應付日翌日即110年5月21日起加計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 之約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再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民法 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 分之約定,無效。」,原告依此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改按 年息百分之16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六、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4萬7000元及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1550元(即第1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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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比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