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廣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珀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 告 宋昕育
被 告 弘景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宋奇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侑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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