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189號
TCEV,110,中簡,1189,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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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被   告 曲容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曲容萱分別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及107年8月 8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下合稱系爭借款):一、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26日起至111年 7月26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7年1月26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固定計息,及自107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68固定計息,違約金自109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180,000元部分:借款 期間自107年8月8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8年2月26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固定計 息,及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68固定 計息,違約金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惟被告所借款自109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 尚欠本金共618,238元未還,依兩造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約定 ,立約人在原告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借款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則以:玉山銀行案件,目前已委託法扶律師提起更生聲 請,程序已在進行中;法扶律師告知上次調解開庭後有立刻 遞狀,案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6號 。被告本來還款都正常,但因疫情前剛創業,受到影響,有 與原告在士林地院調解沒有成立,後來在士林地院聲請更生 。被告一定會還款,因為已找到工作,如果原告金額核對無 誤的話,是沒有問題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玉山銀行貸款契約書、撥 款通知書、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卡友貸還款交易紀 錄等文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9-13頁),核屬相符, 且被告到庭復未爭執原告主張之金額(見本院卷第81、82頁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1、2項之金額,應屬可採。被告固辯稱:其已向士林地院聲 請更生在進行中等語,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有向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然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 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僅查得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補正裁定在案(見本院卷第83、8 4頁),依前開規定,尚無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之情事 ,是被告前揭抗辯並不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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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