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037號
TCEV,110,中小,3037,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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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37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被   告 馮道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 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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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