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309號
TCEV,110,中小,2309,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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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施庠楠 
      沈毓秋 
被   告 鄭照騰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中小字第230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3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9 年6 月1 日起至112 年6 月1 日,共分36期,前6 個月為還本寬限 期,自第7 個月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 日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 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 利率百分之1 即百分之1.845 計算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利息 外,另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詎被告自110 年1 月2 日起未再依約繳款,勞動部自110 年4 月1 日起已停止補貼利 息,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 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勞動部補貼利息明細、貸款逾期未繳



通知函及回執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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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