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233號
TCEV,110,中小,2233,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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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2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佳君 
被   告 王建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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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