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2156號
TCEV,110,中小,2156,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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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李欽賢 
被   告 李秋槥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中小字第215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4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信 用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 期限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共分36期,前6期為寬 限期,後3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借款利率以1.845 %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勞 工紓困貸款專用)、貸款總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結 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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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