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996號
TCEV,110,中小,199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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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忠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99,391元,及其中新臺幣89,913元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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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