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683號
TCEV,110,中小,168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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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8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邱康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67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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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