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653號
TCEV,110,中小,165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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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林敏中 


被   告 黃善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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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