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26號原 告 賴麗如 被 告 吳基泰 何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並經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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