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0年度,175號
LTEV,110,羅小,175,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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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被 告 林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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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