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0年度,130號
CPEV,110,竹東小,130,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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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蔡麗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得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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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