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10年度,12號
CPEV,110,竹北救,12,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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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建翔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永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孟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孟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 度竹北司簡調字第292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所 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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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