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李雲霞
邱偉峰
被 告 李隆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