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司
債 務 人 謝盛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2,8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至110
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因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業已修正,並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詳附錄法條),
是就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範
圍者,本院爰應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
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