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1號
KMDV,110,司促,1111,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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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政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王政忠已於民國106年7月13日為遷出國外登記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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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