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謝育哲
謝銘輝
莊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96,220元,及自
民國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育哲於民國102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銘輝、莊淑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
實際動用借支253,58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學日或退伍日(105年2月2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5月2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96,22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