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張義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3,33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部分利率百分之20加
計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上限(以每月為一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
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
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
,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
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
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
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