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昱名
債 務 人 蔡宗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8,811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