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0號
KMDV,110,司促,1000,2021081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孫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6,957元,及其中本金
78,153元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
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
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二)另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
欠信用卡款項86,957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96年11
月28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
數清償。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