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陳招俤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被 告 林歆怡 曹起榕 曹秋官 曹炎官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曹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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