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574號
CCEV,110,潮補,574,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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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晟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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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