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552號
CCEV,110,潮補,552,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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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徐志誠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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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