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吳鍾秀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賴貴妹、廖信明、廖信為、廖貴榮( 殁)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
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
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
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
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廖貴榮侵占原告母親坐落
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持分,而廖貴榮已死亡,為此請求其繼承人返還土地等語
。依前揭規定,原告以已死亡之廖貴榮為被告,即屬訴訟要
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另原告以廖貴榮之配偶、2 名子女
為被告提起本訴,惟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共
有5 人繼承廖貴榮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僅以其中3 人
為被告,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原告應以書狀陳明本件
適格之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
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