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514號
CCEV,110,潮補,514,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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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吳禹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哲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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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