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吳禹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哲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