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504號
CCEV,110,潮補,504,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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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惟被告興惟
  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5,20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70,9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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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張記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