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0年度,450號
SDEV,110,沙小,45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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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4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蔡馥琳 
被   告 林呈峰即林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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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