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649號
CDEV,110,橋補,649,202108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陳善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繳裁判
  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2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