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587號
CDEV,110,橋補,587,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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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嵩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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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